从章莹颖案谈美国陪审团制度
美国时间2019年6月3日,对章莹颖被绑架致死案嫌犯克里斯藤森的审判拉开帷幕。开审第一天的内容是遴选陪审员。今天上午,法庭里进来16位陪审员候选人。法官给这些候选人解释了遴选陪审员的程序,并提出了很多问题。之后,法官加上检方和辩方的律师再到法官办公室对每一位候选人进行具体询问。这个过程的目的是在诚实的基础上,挑选没有任何偏见的陪审员。上午的程序进行到下午两点四十五才结束,结果是挑选出七位合格的陪审员。下午的程序随即开始,再有新的13位候选人入场,法官主持又重复上午的程序。
此前于2018年12月11日,克里斯滕森绑架致死案中检方律师就向法庭提交了针对陪审团筛选的调查问卷。这份调查问卷长达31页,其中包括 “是否经常收听广播” 、 “是否使用过网上约会软件” 、 “你喜欢哪位作家” 等问题。这份调查问卷的目的是为当时预定于2019年4月的庭审筛选适格的陪审团成员。这份调查问卷比通常的陪审员调查问卷要长得多,不仅因为该案中检方对嫌犯以死刑罪进行控诉,还因该陪审员要在该案中对嫌犯是否有罪、嫌犯是否应该以死刑量刑等问题作出决定。因此有必要对美国的陪审团制度进行简要的介绍,以期更好理解陪审团在本案中的意义和该制度在美国刑事司法中的意义。
1 陪审团制度的法律基础
接受陪审团审判,是美国法律体系中公民所享有的一项宪法权利。美国宪法第三条规定:“除弹劾案外,一切犯罪由陪审团审判。”这一条的内容被随后的美国宪法第六修正案和第七修正案所重述。第六修正案规定:“在一切刑事诉讼中,被告有权由犯罪行为发生地的州和地区的公正陪审团予以迅速和公开的审判。” 第七修正案规定:“在普通法的诉讼中,其争执价额超过二十美元,由陪审团审判的权利应受到保护。” 这两条又经美国宪法第十四修正案正当法律程序条款实施用于各州。
2 陪审团的运行
美国的陪审团制度分为大陪审团(grand jury)和陪审团(trial jury)。大陪审团的翻译名称容易混淆,它其实与审判无关,只决定是否起诉,通常由16至23人组成,用于判定司法部门是否有足够的证据去起诉,而不决定嫌犯是否有罪。如果大陪审团认为有足够的证据,那么罪犯将面临指控。陪审团则由6至12个人组成,决定嫌犯是否有罪。在部分州,重罪(Felony)案件的陪审团为12人,轻罪(Misdemeanor)案件的陪审团可减至6人。在联邦法院,陪审团必须遵循全体一致原则,即所有的陪审员对裁决都要达成一致。通常情况下,量刑由法官决定。但如涉及死刑,则必须由陪审团决定是否适用死刑,亦须保持全体意见一致。法官在刑事案件中会向陪审团解释该案适用的法律。陪审团必须分别考虑对嫌犯的每一项指控,依据事实,做出嫌犯对所受指控是否有罪的裁定。当陪审团作出有罪的裁定后,法官接着决定量刑问题。如果整个陪审团在讨论之后依然不能达成一致,将造成 “陪审团僵局”(hung jury)。如果该情况发生,案件将通过遴选新的陪审团而被重新审理。
3 陪审团的遴选
陪审团挑选主要通过预备审查(voir dire)制度来实现。Voir dire 为拉丁文,意思是“陈述真实情况”。在预备审查制度中,法官主持双方律师对可能成为的陪审团成员进行询问来决定其是否为合适的陪审员。法官主要负责决定陪审员是否在法律上有资格履行陪审义务,且履行陪审义务并不会对本人或家庭造成过度的负担。随后,双方律师会对陪审员进行询问。询问的内容包括陪审员是否对案件存在潜在的偏见、对案件的了解情况以及个人背景。当法官及双方律师完成对陪审团的预备审查后,即可对不适合的陪审员要求进行回避。回避分为有因回避(challenge
for cause)和无因回避(peremptory challenge)。当陪审员不适合,或者对案件有实际或潜在的偏见时,双方均可以有因回避要求陪审员回避。即便陪审员适合,但任何一方律师认为陪审员对案件可能存在偏见时,双方可以援引无因回避要求陪审员回避。无因回避不需要提出具体的援引,但禁止双方律师以种族、阶层等不合法因素要求陪审员回避。且无因回避具有数量上的限制,具体的数量根据各州和个案情况而有所不同。当双方对陪审团成员不再有争议,陪审团的遴选即结束。
4 陪审团的意义
陪审团在美国的司法系统中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接收由同类普通人组成的陪审团审判也是美国民主制度的基石。同选举权一样,担任陪审员也是美国公民介入公共生活的形式。反之,陪审团制度不但可以从法律角度教育公民,也可以通过平衡司法和民主来改良美国司法体系的不足,进而加强并巩固美国的司法制度和民主制度。
回到本案,目前陪审员候选人共有四百七十多人,按今天的程序逐步选出70位合格的陪审员,之后检辩双方各可以不具理由地排除20名,再从剩下的30人中减到18人,其中6人为替补。遴选陪审团即告完成。这个过程估计一到两个星期。